昨天收到了一封律師信,信上的大意是說我們學校的網站上有專業攝影師的作品,也就是說現在人家要告我們學校侵權。網頁上的東西據說是幾年前的一個實習老師作的,我想她應該也沒注意到有版權的東西是不行隨便使用的,其實在現在這個網路發達的社會,網路上的東西總是被大家複製來複製去的,如果說真的要註明對的出處也實在是不太容易,只是沒想到真的會因此而觸犯法律。幸好那個律師並沒有獅子大開口,只是每一張圖都要附上代價─五百元,之前去研習聽說雲林某公家單位也是遇到差不多的情況,好像還有人因此而調職還要賠錢,那個律師也提供我們學校一個可以好好利用的資源─自然攝影中心,說這個自然攝影中心裡的圖都是可以免費授權的,只要你有註明出處。現在大家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是越來越重視了,之前政府補助辦的CC智慧財產權宣導研習也是在告訴老師這樣的觀念,而且當你做的事是代表一個單位或機構時,就不是只是你個人的事情這麼簡單了,一個小小的無心之過都有可能造成機構的重大損失,所以不得不慎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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